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第三人恶意购买租赁房屋——兼谈优先购买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第4项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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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丽娟,邱业伟.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第三人恶意购买租赁房屋——兼谈优先购买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第4项之规定存在的问题[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128-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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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丽娟 邱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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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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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张勇与王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勇将位于重庆市某区某小区D栋平街一层15~18号门面4间出租给王伟,租期5年。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及其给付时间、方式,以及如果张勇出卖该租赁房,王伟以4 800元/m2价格购买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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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出租人 理解与适用 房屋出租 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 同等条件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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