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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应慎用“政府公关”
引用本文:谭炎明.电信运营商应慎用“政府公关”[J].通信世界,2006(40).
作者姓名:谭炎明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摘    要:近日,广东某地的公安局在当地媒体发布通告,称多用户通过共享互联网接入的方式合用ADSL属于违法行为,当地公安部门将配合运营商展开清理之类的内容。很明显,公安局将多户合用ADSL定性为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运营商政府公关行为的结果。笔者认为,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为其日后的经营埋下了无穷的隐患,电信运营商应慎用“政府公关”。首先,从“违法”一词说起。众所周知,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健全,这次何以连“共享宽带上网”这样的细节问题都有法律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专门到信息产业部官方站上找到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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