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除外责任条款",在其内容上不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第1条第3款是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中加以排除,它是确定有罪的适用范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中均有"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笫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第一项内容"数额量化标准"并不太妥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原则比较模糊、抽象,而在司法解释中也未有"量化式判断",因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适用难免会有困惑。"纠集他人"肯定应是多人,而不能是指一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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