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性质--评《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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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秀建.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性质--评《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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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秀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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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5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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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学者贝尔曼先生提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早在奴隶社会就已萌芽并逐步发展。作为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成员权,其在学界及实务界受到广泛的关注并逐步为世界各国立法所确认。我国《物权法》亦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共同管理权。成员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其除具有“物法性”的一面,还具有“人法性”的一面,我国立法中将其表述为共同管理权,恰恰忽略了成员权这一重要法律特质,存有不足之处,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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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成员权 物法性 人法性 共同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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