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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性质--评《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引用本文:程秀建.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性质--评《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
作者姓名:程秀建
作者单位: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510600
摘    要:德国学者贝尔曼先生提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早在奴隶社会就已萌芽并逐步发展。作为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成员权,其在学界及实务界受到广泛的关注并逐步为世界各国立法所确认。我国《物权法》亦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共同管理权。成员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其除具有“物法性”的一面,还具有“人法性”的一面,我国立法中将其表述为共同管理权,恰恰忽略了成员权这一重要法律特质,存有不足之处,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成员权  物法性  人法性  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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