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合宪性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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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设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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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学院,四川绵阳62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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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照我国现行《宪法》,议案创制权属于国务院和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草案,并可以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与《宪法》的条款规定似有相悖,笔者认为不妥,故在本文中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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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议案创制权 立法法 合宪性 法律冲突 违宪审查 |
收稿时间: | 200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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