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抢劫罪中“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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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莉,于宁.略论抢劫罪中“结果加重犯”的加重条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0,19(1):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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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莉 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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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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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因抢劫而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四种案情中,只有先“致人重伤死亡”后劫取财物的,并且“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目是为了劫取财物的,才能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这一问题的探讨并加以明确,对于正确量刑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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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 量刑 中国 加重结果犯 自杀 人 重伤 死亡 “劫财前“ “劫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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