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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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有机化学》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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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国化学会(88)化会字002号精神,经本刊主编会议讨论决定,本刊将依据下述暂行规定收取稿件注册费和文章发表费。现予公告,敬请各有关方面予以支持。一、自1988年7月1日起,凡投向本刊各栏目的稿件(不包括约稿),收取注册费。注册费用于支付审稿费及邮费。未录取稿件的注册费概不退还。未交纳注册费的来稿,本刊将不予审理,可代为保管稿件。预约稿件的注册费免收。二、1989年第五期(10月5日出版)起在本刊发表的稿件,作者需交纳发表费。预约稿件免收发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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