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制定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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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丹群.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制定经过[J].声学学报,1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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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丹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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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噪声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三十日正式颁发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并规定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这个标准规定,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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