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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
引用本文:郭兴之.应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J].中国西部科技,2007(5).
作者姓名:郭兴之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山西临汾041004
摘    要:我国现行“时、日、月、年”的诉讼期间计算单位体系中没有“周”极不合理。由于“周”的恒定和准确,将克服以“年”、“月”计算诉讼期间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和不便,改善以“日”计算期间的繁琐和随意。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不仅是与国际社会接轨之举,而且将给我国立法,司法和整个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公平和效率。

关 键 词:“周”  诉讼期间(期间)  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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