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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引用本文:王海顺.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J].咸宁学院学报,2005,25(2):31-32.
作者姓名:王海顺
作者单位:咸宁学院,院长办公室,湖北,咸宁,437005
摘    要:刑法第133条将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构建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体系,显得不合理。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不合理的处理结果更加明显。本文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逃逸  处罚  犯罪构成  新罪名
文章编号:1006-5342(2005)02-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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