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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先合同义务
引用本文:苏惠芳.试论先合同义务[J].阴山学刊(自然科学版),2004,17(1):119-123.
作者姓名:苏惠芳
摘    要: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关 键 词:先合同义务  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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