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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之终结——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和解之探讨
引用本文:李奇洲.民事诉讼程序之终结——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和解之探讨[J].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52-56.
作者姓名:李奇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    要:诉讼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台湾地区在200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诉讼上的和解制度机能作了扩大的重点修正,以充实《民事诉讼法》中和解制度功能,扩大和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机能。新的诉讼和解制度在成立要件、和解程序、和解瑕疵救济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但在第三人参与、诉讼标的外事项和解以及和解方案等方面还有完善的空间。

关 键 词:诉讼和解  民事诉讼  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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