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零散而不成体系。以社会调研为基础,考察婚约的涵义及历史流变,可知作为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的现代婚约,性质上属于亲属法上的契约,兼具亲属法与债法的双重属性。婚约现象长存不衰,有着深刻的心理、文化和经济基础,我国现行立法对婚约习俗的规避与漠视有矫枉过正之嫌。婚约立法是填补法律漏洞、充分发挥法律社会导向功能之必需。我国应当对传统婚约习俗采取形式保留、内容改良的态度,构建一个理论上符合现代法律自由精神,实践中满足司法实务需要的婚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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