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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庭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辩论问题研究——兼议商事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与去诉讼化
引用本文:张建.商事仲裁庭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辩论问题研究——兼议商事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与去诉讼化[J].枣庄师专学报,2016(4):91-95.
作者姓名:张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5年度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项目“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制定与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10);2015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项目“国际私法著作精读”(项目编号:YJPXC06)阶段性战果
摘    要: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商事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与去诉讼化问题上面临着不同的时代处境,这缘于商事仲裁在我国的发展属于现代产物,其大量借鉴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但究其根源,商事仲裁应当属于独立的与诉讼相并立的争议解决方法,仲裁庭审程序更侧重对灵活性与自治性的追求。我国现行《仲裁法》第47条对当事人辩论与最后陈述进行了规定,但显得僵化、机械,颇受诟病。在探讨该条款的修订时,部分学者主张直接删除,实现仲裁程序的精简化;部分学者主张细化,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在综合考察域外实践与我国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更稳妥的方式是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正。

关 键 词:当事人辩论  仲裁法修订  仲裁诉讼化  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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