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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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兴之.应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J].中国西部科技,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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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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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山西临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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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时、日、月、年“的诉讼期间计算单位体系中没有“周“极不合理。由于“周“的恒定和准确,将克服以“年“、“月“计算诉讼期间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和不便,改善以“日“计算期间的繁琐和随意。增补“周“为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不仅是与国际社会接轨之举,而且将给我国立法、司法和整个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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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周” 诉讼期间(期间) 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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