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文醒诗醉”,人们常如此概括诗歌与其他文学作品的不同美学特质。其实,井非尽然,世有不“醒”之文,亦有不“醉”之诗,“醒”,“醉”之界分,取决于作者的审美视觉以及作品的表现对象和酿制过程。 笔者认为,调动五官,“以身察物”,然后通过概括提炼或典型化处理,重新将人、事、景、物等丰富多彩的客观世界全面地“具体化”地展现出来,便形成了小说、戏剧、叙事散文或叙事诗等文学样式。其艺术形态上的艺性,一般表现为具有意旨的明确性、形象或情节的完整性、语言表达的常规性的一种“醒”的状态。而抒情散文、尤其是抒情诗的创作则不然,它们重在抒情(抒发主观感情、感受、感觉、感悟),着力于披露内心世界的精微,作者除充分运用“五觉”(视听嗅味触)之外,还应积极调动起第六感觉——“心觉”,“以心观物”,并用“心觉”将其他“五觉”统领、沟通起来,经过“意象化”的心灵加工,让“物皆着我之色彩”,创造出“物我难分”的艺术境界,它们的艺术形态,常常呈现为具有意向的朦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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