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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黎虹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3-12
人类在近三百多年的历史中产生并形成了"援救类、促进类、维权类"的社会法;其根据是人群之间帮扶脱困的系统——"狭义社会"的形成;社会法是基于对解脱人群在实现基本生存权时遇到困难或困境而提供保障的需要,保障人群之间帮扶脱困的法。 相似文献
2.
张佑任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4):33-35
传统学说中经济法与社会法均以"社会本位"为基础,但未对其各自视野中的"社会利益"加以区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应以"法本位"这一法的核心概念为逻辑起点,对一般意义的"社会利益"以及经济法与社会法各自视野下的"社会利益"做出内涵区分,以明确二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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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法在国内兴起和研究时日不长,其法域界分和社会关系调整问题已为学界共识。以维护自然人基本权益为本位的社会法,是以“法的保障”为其法理构建的依据,应在宽泛的法律机制和体系中探寻社会法之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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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经济法的健康发展.作为现代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不同于以公、私法为标准而产生的社会法.现代部门法意义上的社会法是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法律总体,而以公、私法为标准而产生的社会法是社会性法,是以社会利益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总体.因此,经济法和社会法同属于社会性法,都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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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炳安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21-34
社会权是社会法的基石范畴。一个学科的范畴通常可以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三个不同的层次,其中,基石范畴是把一个法的部门从法体系中相对地独立出来的核心范畴。"私法公法化"、"社会问题"、"社会整体利益"及"社会安全"等范畴都难以成为社会法的基石范畴。问题群中属于本源性的问题才能成为基本问题,功能性范畴、目的性范畴只是解决本源性范畴所导致的结果和目的,而本身不是本源性范畴或基石范畴。社会权和社会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社会权的产生和发展催生和推动了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权作为社会法的基石范畴,既能制约、控制和引导社会法的发展目标,也能很好体现权利本位的法的价值和理念;既有利于构建一个有内在逻辑的社会法体系,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相似文献
8.
马妮娜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4):14-16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是具有重要的现实及学理意义的问题,二者是属于第三法域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本位观、法理念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在性质、公平观、基本原则等处又存在差异。经济法与社会法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9.
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定性为国家义务,其价值在于促进教育公平。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性有所缺失,既有城乡二元结构中阶层固化、政府再分配职能不到位等法律以外原因,也有国家义务落实缺少法律保障的原因。为强化和实现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性,应当通过完善《义务教育法》、制定《教育经费法》、完善法律救济途径等,给落实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提供法律保障;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会收入再分配制度等,给落实义务教育的国家义务创造社会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