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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认定此罪名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归类于渎职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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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刑事政策的施行、在押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侵权行为救济渠道的不顺畅等多种因素叠加,致使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经常处于被忽视或者被损害的境地。作为承担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专门机构,监所检察部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投诉权成为应有之义。本文在分析我国在押人员投诉现状的基础上,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完善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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