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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来,电信监管的尴尬事不断,电信恶性竞争开始从随意降价、消极互联发展到消极对待业务互通和乱砍光缆电缆,面对这些尴尬事,电信监管部门在处罚时往往不能得心应手。因此,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电信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进行反思,探讨建立更为科学的电信监管体系。此外,本期“特别策划”还引用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于6月26日至27日召开的“电信业有效竞争与监管”研讨会上部分发言专家的观点,并对部分专家的演讲进行了整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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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校园市场上连续发生了几起恶性竞争事件,使得平日积攒的各种矛盾再次升级。为何每年暑假校园市场竞争中总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出现?一是市场规律使得第三季度成为竞争关键。分析通信运营市场的规律不难发现,每年在度过第二季度的平稳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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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运营商理应按照“恶性竞标出局、最低价出局、保持平均”的原则,而目前的招标政策却是鼓励反向投标,促使劣胜优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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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收视率造假之风愈刮愈盛。近日,《人民日报》连发四篇报道,揭露部分电视台收视率造假行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曾有央视著名主持人说,"收视率是万恶之源"。当整个电视行业开始以收视率为轴心运转时,一切便发生了变化——电视台之间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数据造假不断上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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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多样化,不规范竞争引发的恶性竞争事件开始凸现,影响了公共安全,其中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恶性竞争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电信法尚未出台,《电信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缺少法律支持的强制性措施,不足以打击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行为和有效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产业部适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等相关法规,出台对破坏电信设施恶性事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电信运营企业企盼的法律解释。然而在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却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碍,《司法解释》仅限于网间互联互通,在理解和适用上过于狭窄;个别条款未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难以操作,主体适用上主要为特定对象,一般主体无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正确的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上有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