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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皆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化程序改革之产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点。从司法改革趋势来看,速裁程序日益凸显其实践价值,小额诉讼程序则逐渐式微。但是,不能因速裁程序之"兴盛",小额诉讼程序之"没落",而在倡举速裁程序之时,完全摒弃小额诉讼程序之功能性价值。毕竟,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并无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两者均有值得引鉴的内在机制。所以,改进和整合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置于速裁程序之中,成为速裁程序一部分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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