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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年,其中部分内容、尤其是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航运和贸易事业的发展与时代和国际接轨的要求。对此,多年来,我国学者通过大量著述,从多个角度对《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涵盖《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托运人的定义、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和其他权利义务规范、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电子单证制度、多式联运合同等各方面,对完善我国航运法制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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