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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和抵押,但由于对其内涵认识上的分歧,部分流转方式的确定缺乏法理基础。转包和出租因为不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成为流转方式;转让和互换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抵押本身就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删除;入股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应当进行大胆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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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但由于理论上对股份合作企业认识的不一致,而使股份合作企业立法严重滞后.本文着重探讨了股份合作企业立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法律地位和股权设置,肯定了股份合作企业的独立企业形态,明确了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对以后的股份合作企业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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