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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野生动物具有特定性与排他的支配可能性而能成为物权之客体,野生动物具有物权客体之属性有历史依据与法理依据。野生动物作为物权之客体异于一般物权之对象而应为区别之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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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权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债权出资也得到法律的认可。但由于债权有其特殊性,与其它出资形式相比有其特殊的风险。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债权出资能否与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相适应,我国立法者又需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来克服债权出资的固有风险以期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相适用.本文对此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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