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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关于凶器、携带和"携带凶器抢夺"的主客观构成的理解以及抢夺数额在"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意义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澄清。立足犯罪体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凶器"应当以可以产生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为标志,"携带"应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并根据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详解。另外,"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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