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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在经济合同中的地位,处理好政府及有关部门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并最终决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能否实现。一九九三年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正确认识这一规定,理解其法律精神,有助于上级机关摆正自己的位置,促进和保障企业以及其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合同中主体地位的实现,充分实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一、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原《经济合同法》第一条就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作为其立法的宗旨之一,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破坏国家计划”,任何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原《经济合同法》将国家计划作为经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基本要素,在当时有其必要性。改革开放之初,社会主义商品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各企业法人组织缺乏在市场中活动的经验,国家也不完全具备以市场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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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任务。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和港台立法经验,完善股东抗辩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代理制和特别调查制度,加强对少数股股东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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