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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的提交潜藏着秘密泄露的风险。秘密保护力度不足,审查和救济程序的缺失都容易使法院陷入过于追求司法利益的桎梏。法院应将涉及职业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书设定为除外事由,排除在举证人申请提交的文书范围外,同时明晰除外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在某些涉密文书对秘密权益人相对重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向诉讼参与人发出“秘密保持令”。同时,应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不公开审理,调整裁判文书的宣判模式。最后,法律有必要赋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复议权,当其对文书提出命令裁定不服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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