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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就会产生几个不良的影响:损害人民的可期待利益,而人民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不相符合;行政机关有机会通过违法获得个人利益而不受到司法和人民的直接监督,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相违背;更为严重的是它会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人们会认为法律不是他们自己的法律,从而无法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将决定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成败。为此,我国应该在行政诉讼法中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尤其应当大胆地将公民个人规定为诉讼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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