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从
到
被引次数:
从
到
他引次数:
从
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专业分类
综合类
1篇
出版年
2005年
1篇
排序方式:
出版年(降序)
出版年(升序)
被引次数(降序)
被引次数(升序)
更新时间(降序)
更新时间(升序)
杂志中文名(升序)
杂志中文名(降序)
杂志英文名(升序)
杂志英文名(降序)
作者中文名(升序)
作者中文名(降序)
作者英文名(升序)
作者英文名(降序)
相关性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
王江然
季长龙
《开封大学学报》
2005,19(3):26-29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就会产生几个不良的影响:损害人民的可期待利益,而人民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不相符合;行政机关有机会通过违法获得个人利益而不受到司法和人民的直接监督,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相违背;更为严重的是它会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人们会认为法律不是他们自己的法律,从而无法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将决定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成败。为此,我国应该在行政诉讼法中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尤其应当大胆地将公民个人规定为诉讼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