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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关乎国际义务与国家主权的均衡协调;《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针对检察官重复启动调查、起诉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的权力,应当实施限制次数和间隔时间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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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将注定被载入国际司法史。这天,位于河南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来了一位不寻常的被告——肯
尼亚副总统卢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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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与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矛盾。本文在分析《罗马规约》的规定与国际法理论的关系的基础上,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主权,但它们在总体上是相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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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音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3,(1):22-25,34
《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严重地影响着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发挥。在明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现状的基础上,我们应考虑将恐怖主义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同时弱化安理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过分制约权,并通过增加国际刑事法院的强制性以保障其管辖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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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未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7,29(3):74-77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将有效规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但是在其运行的实际过程中,极有可能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国家主权发生碰撞,引起非缔约国的抵制和规避等消极后果。应该看到,虽然两者存在部分冲突,有关的规定也尚有欠缺,但是总体上是相协调的。在国际刑事法院以后的实践中,应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追求国家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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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直接影响着缔约国乃至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存在干涉非缔约国主权、案件不可受理性和“一罪不二审”的例外与冲突。对于检察官重复启动调查、起诉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的权力,应当建立限制次数和间隔时间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