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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党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要建立精干高效、决策有序、监督有效、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就要从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的三方制衡与监督事会的监督关系着手,确保所有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完善董事会建设,消除“内部人”和“一言堂”现象;强化监督事会的监管权,严格选举程序,增加“独立监事”的比例;建立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降低经营目标与所有目标的背离程度,既要满足经营作为“经济人”的物质需求,又要满足经营作为“社会人”的 精神需求,找到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偏离股东目标的损失三项之和最小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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