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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则设计和具体司法实践方面均呈现出明显的事后救济性的特征,难以从源头上全面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损害.究其原因,当前侵权法以损害为中心的诉讼体系和行诉法整体架构设计是关键所在.因此,在生态侵害尚未产生之际,亟须发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救济功能,与当前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事后救济功能相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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