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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63条第1款,新《商标法》施行近4年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11份有效判决书梳理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条件即恶意及情节严重认定不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不明。故在此基础上,探究惩罚性赔偿中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以及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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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在出台后存在很多争议.重大过失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有可能会引起新的不确定性,应审慎推进.不能因为诉讼形式的不同,而排除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即不仅环境私益诉讼中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也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适用惩...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假设入手,分析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外部性特点及民事救济中的不完全信息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选择上惩罚性赔偿优于同质赔偿的观点,继而采取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采取惩罚性赔偿找到了三个经济学依据。最后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局限性和不足做出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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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我国食品从"卫生"标准上升到"安全"标准的高度,确立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其中的惩罚性赔偿无疑是这部法律中较为成功的制度设计.指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困境.提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科学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标准,设定赔偿数额的浮动限额,规定最低赔偿数额,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从而在立法上保证其在制度体系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践上保证其功能能够得以发挥.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目前我国法院多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性,除了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之外,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该考虑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正义。惩罚性赔偿是一般民事赔偿的例外,它越来越受法律界的重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有所涉及。惩罚性赔偿是出于维护实质正义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由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主观过错、消费者因不法行为遭受损害等三因素构成。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确定惩罚部分的金额与损失额的比例关系,设定惩罚赔偿部分的最高限额。现行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不尽合理,英美等国家的实践对我国惩罚性规定的完善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7.
以“损一赔二”为基本特征的片生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制度,其积极作用无大于副面作用,这一制度不仅要保留,还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它在我国民事、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生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8.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其救济方式各国均有不同,其中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本文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分析同质赔偿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道德和现实需要,并批驳了对该制度的种种质疑,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和立法提供些许参考素材。  相似文献   

9.
如何对环境侵权进行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在我国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有其自身特殊的性质特点。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侵权中,是必要、可行的,也是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网络时代,诋毁商誉的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分散,且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侵害商誉权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责任几率的问题。诋毁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恢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能够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上述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参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性质、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期间以及责任几率确定。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白荚美法系,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的介绍,以及对商品房买卖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分析,论述了在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具体责任形式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以矫正正义为其法哲学基础。该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界定其适应范围保障其发挥最大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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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各国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即补偿性赔偿、抚慰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采纳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对于补偿性及本文将论述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则没有提及。鉴于惩罚性赔偿标准所具有的不可代替的积极功能,国内已有许多学者提出应确立此标准。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一标准,对应吸收其为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之一进行合理性与可行性探析,以期能对该标准引入我国国家赔偿法体系给予一定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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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条款。目前,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一制度作了重大发展。鉴于消费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为切实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惩罚性赔偿条款加以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这一条款在哪些情况下才能适用以及其在赔偿金数额方面是否有必要加以限制,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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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的赔偿原则,自创立以来,其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上全面确立。从法理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原则符合理性精神,追求秩序价值的实现,同时具有浓厚的人权内涵。惩罚性赔偿原则理论障碍的解决有助于实践中具体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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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埃克森油污事件对当地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该民事赔偿案件历经十几年,惩罚性赔偿金额从最初的50亿美元天价降至最后的5亿美元。本文着重结合案例分析了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决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数额认定,以期在环境侵权中建构一个更合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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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报》2015,(5):85-88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上,首次明确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该条明确对恶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种基本计算方法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判赔,并且第六十四条将法定赔偿的上限调整为300万元。显然,这提高了损害赔偿的威慑力,体现出立法者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存在适用条件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对此,提出相应建议加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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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环境侵权纳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领域,其裁量因素亟待进一步解释明晰。根据能够预防损害结果的主体不同,环境侵权可分为单边(仅侵权方)预防和双边(侵权方和被侵权方)预防两种类型;根据侵害结果又可分为有或无第三方侵害的两种类型。在单边预防型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立足于威慑策略性侵权,适用时应考虑侵权人预防成本并激励其选择社会总成本最优的行为模式。而在双边预防型环境侵权中,囿于环境侵权的相互性和严格责任对被侵权方预防水平的打击,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应当顾及对被侵权人最佳预防和议价意愿的激励。在基于效率的评估框架下,通过“预防模式+侵害结果”的类型化分析,运用博弈演化的方法,可以帮助裁判者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辨别和量化惩罚性赔偿的裁量路径、赔偿额度和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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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我国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我国目前在产品责任法中采取的是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上受到了挑战和质疑,日益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原则设置的必要性,提出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应仿效英美法系立法,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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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正式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是力度不够而且范围相对于整个社会的需要显得狭窄。本文试图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分析,以更好地指导我国相关立法的设计,更好地维护个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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