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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在经济交往中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受物权法调整。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占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宜采“中间法立场”,兼顾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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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对其研究对编撰民法典有着深刻的意义。因此,本文就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明确这两种物的含义,然后具体分析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与刑事赃物追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准确把握《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解决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与刑事赃物追缴的刑民交叉和冲突问题,就必须结合国外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相关案例全面追溯、梳理我国对于刑事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立法实践及基本观点。 相似文献
4.
胡侠 《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3):108-111
善意取得制度是确定动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方式,一旦适用就可以确定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仅不享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追及权,也不得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过错人赔偿其损失,所以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双方利益得失,判断什么条件下适用,这要求掌握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件,通过对司法考试案例及其它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将已熟知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成一条逻辑判断锁链无非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好方法。 相似文献
5.
张震霞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58-63
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适用相比,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对“善意”的认定,对善意“准据时间”的断定,对“价格合理”的判断及对“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之例外情况的处理等方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尚有不严密之处,司法解释或《物权法》修订时应完善之。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系动产已经由出让人交付给受让人,"交付"是否包括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问题之一。对此问题,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分担损失说等观点。否定说充分注意到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所导致的问题,限制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能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并平衡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否定说更为可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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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标的物已由出让人(无处分权人)交付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但是,此处的“交付”含义并不明确,是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现实交付,还是包括观念交付,理论上颇有争议。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三种形态中权利变动最不明显的方式,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学者们各持己见。本文在介绍、分析、评价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占有改定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的观点,并提出具体理由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日耳曼法,它的出现是为了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私权历史上“动的权利”首次对“静的权利”获得的胜利,最大程度的保护了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探讨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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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是物权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需要用法学方法进行法律论证。法经济学和法解释学的分析结果表明,为避免占有改定制度被架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所述的"交付"应作目的论扩大解释,保护最后一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转而通过债权优先权的方式对其余善意受让人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0.
贾倩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3):126-12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注重对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从理论依据、法律渊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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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梅林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83-87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却没有对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做出单独界定,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中的分歧。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认定标准的界定应在秉承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的基础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基于法理公平和经济成本分析,应将重大过失纳入善意的排除情形;为使实务操作更具可参照性,应进一步厘清各种善意排除情形的证明标准;基于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体系解释法的运用,应将善意准据时间确定为变更登记完毕之时或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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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对特定物权事实的不知,是一种主观不知的事实判断,而有无过失则是对第三人信赖的合理性判断。文章首先介绍了善意的起源、发展,探析了“善意”保护的效力渊源;进而分析了“善意”的内涵界定;最后从主体、主观、客观、时间四个方面论述了“善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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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其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制定了《物权法》,但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文章主要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学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方面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具体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 相似文献
17.
成晓娜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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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5,18(2):61-64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将会对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学体系的完善带来积极的意义。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历史渊源、制度目的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它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