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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突破了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新增加了5种受贿罪主体,完善了受贿罪主体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受贿罪的范围仍有一定的困难,原因在于立法者并没有对"从事公务"、"国家机关"等概念作出具体的立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具体范围,导致对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不统一。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结合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影响受贿罪主体认定的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剖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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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律师能够成为受贿罪主体,都不符合目前我国现有的多种身份律师并存的律师制度现状。应当根据律师身份是合作制、合伙制律师,还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公职律师"的不同来确定是否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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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地位差别包括受贿罪主体特征在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刑罚的差别,它是由主体的职务性质、级别地位、身份以及对廉洁性的侵害方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的。我国刑法应科学地根据受贿罪不同主体的特征,从犯罪构成、刑罚的轻重及刑衙方面来体现主体地位的差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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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几种犯罪之一,笔者从受贿罪的主体、数额等方面入手,结合法学界对受贿罪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我国对受贿罪研究的疏漏之处,并对我国关于受贿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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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类身份犯罪,研究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意义。受贿是一种身份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其特殊的犯罪形态,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对于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揭示沿革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探讨并提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善方法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沿革过程中,对其犯罪主体认识的不断深化促进着罪名的沿革与演进,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独立成为受贿犯罪主体的资格,是我国刑事立法理念的一大突破,能够更有效的控制和制裁手段愈加隐蔽的受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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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仕银 《大理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8(1)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受贿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最高司法解释根据该修正案的内容将本条规定的罪名确立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对两高所确定的罪名进行分析,对修正内容与新立罪名之间在衔接和协调上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初步的探讨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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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罪 ,但这种罪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许多困难 ,为了使立法、执法人员在这些困难问题上达成共识 ,从而更好地执法。本文就受贿罪的对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主体三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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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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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形式的日趋多样,现实生活中经济犯罪的手段、形式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的罪名,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要求,也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但是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加之该罪规定上的不明确,使实际操作存在着已些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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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5,(2)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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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规定的罪名表述,此罪的设立是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体系、适应司法实务以便更好的惩罚犯罪分子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承诺履行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要求。正确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针对法律条文中对该罪犯罪构成规定的主体范围的内涵进行具体阐释与探讨,以便使司法实务中能更好地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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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31(1):26-3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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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认定商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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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中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随着社会发展,贿赂的形式层出不穷,为了惩治犯罪的需要,应将其做规范的扩大解释.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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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制改革还未形成预防受贿罪的最佳机制,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认识和深入分析受贿罪心理动因,是预防受贿罪的前提。预防应从犯罪成本的角度入手,通过教育以及法律的手段实现综合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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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从宪法、刑法角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来看,人大代表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除基层以外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应当划归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4款中"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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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刑法相比较,我国刑法有关受贿罪刑罚种类的设置不够完善,尤其在剥夺犯罪人再犯的资格和能力、罚金刑等附加刑的设置方面存在一些缺憾,这对惩罚和预防犯罪无疑是不利的。在广泛查阅国外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思考后,对受贿罪附加刑刑种的完善提出增设和完善受贿罪资格刑和罚金刑附加刑种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