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8年8月5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举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这标志着“两税合一”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收看了本次会议。科技部部长万钢、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
2.
3.
4.
5.
6.
7.
8.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经市政府同意,“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厦门市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于2008年8月13日成立。 相似文献
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我省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关系到我省产业的转型升级,关系到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工作。”日前,浙江省科技厅厅长蒋泰维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周密计划,积极有为,保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0.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8,(11):18-18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一时间,全行业再度聚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中请享受税收政策”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予以刊登,为参加高新技术认证企业提供参考和帮助。 相似文献
11.
2008年4月2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办法》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一系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办法》,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须再次提出认定申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2.
13.
14.
15.
16.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8,(11):19-19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机构及认定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8,(11):20-20
本地注册企业:企业注册和办公在相同地点。税务、年检等手续须在注册地办理。
非本注册企业:企业注册和办公在不同地点。税务、年检等手续须在注册地办理;商务行政与劳务事宜归属注册地管理。 相似文献
18.
今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程序及管理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为了帮助中山市企业尽快熟悉并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山市科技局按照及早动员、广泛宣传、深入摸底和积极组织的工作思路, 相似文献
19.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公告初审符合条件、未发现不良记录且培训合格的“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14家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厦门市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 相似文献
20.
浅析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8年4月14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名发布了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本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要求,从政策和实务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