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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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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春燕 《菏泽学院学报》2007,29(3):76-78,99
海峡两岸对于打击诬告陷害犯罪都十分重视,但海峡两岸刑法对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无论是罪名、犯罪构成,还是刑事处罚都有很大的差异。海峡两岸诬告陷害罪的有关规定对于彼此而言都具有参照意义,无论是我国大陆刑法还是台湾地区刑法,都存在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2.
台湾刑法犯罪成立要件理论系典型的大陆法系的判断模式,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段架构,但其本身的矛盾亦引起刑法理论界对该架构的反思。为了使内地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合理化,我们有必要对台湾的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3.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较大的修改,需要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重新界定。本文对本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丁世界 《科技信息》2011,(13):411-411,320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该司法罪名有着现实的立法背景,其行为方式包括飚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密切,危险驾驶行为往往是交通肇事罪的先导。该罪的处罚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相似文献   

5.
葛晓燕 《当代地方科技》2007,(10):24-24,26,28
纵观各国刑法,都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的规定,然而对此类行为的定义、内涵、特征等基本问题,迄今没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理清在不同的刑法语境中对此类行为内涵界定的理论分歧,明确其类型划分,这样才能正确的界定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近而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此类制度。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理论界普遍认为本罪的设定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客观行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只有“挪”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公款一旦"挪"出,此行为即宣告完成,“用”只是对公款的进一步处理,公款的具体用途不应作为本罪的定罪标准,建议将其从本罪的构成中删除,并对“归个人使用”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7.
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从缺失到司法实践定性不统一,再到统一定性的强化阶段。但是,现行《非法采矿司法解释》将非法采砂行为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可罚性的实质判断蕴含危险、法益侵害性难以被包容于非法采矿罪和缺乏刑事违法性问题。要弥补上述非法采砂行为入罪的解释论缺陷,修改非法采矿罪空白罪状指向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是更优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采矿罪所保护法益包容非法采砂行为侵害的法益,界定采砂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的打击范围之内,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最严密、最严格的环境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对该罪客观方面的“冒充”行为如何界定没有达成一致,这种局面不利于有效的打击该类犯罪,有必要予以澄清。从“冒充”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进行理解,明确了冒充行为的性质特征。  相似文献   

9.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已成为独立的经济犯罪类型。而刑法的立法调整是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根本途径。商业秘密的界定对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至关重要,更是刑事立法调整的主要依据。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了刑法的方法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刑法也在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不足。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参照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打击涉虚拟货币相关犯罪力度也同步加大。刑事执法检察审判机关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在严厉打击少数组织领导、主要参与人员的同时,如何对涉案的互联网平台技术人员进行刑法定性和合理量刑,厘清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解决好这个问题,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最大限度地保护技术人员这个“最重要生产力”群体,服务互联网产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涉虚拟货币各种犯罪中的诈骗罪,此类犯罪占比较高,涉及技术人员尤多,一旦将“无罪”定性为“有罪”,将“此罪”定性为“彼罪”,特别是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为诈骗罪帮助犯,势必严重影响技术人员群体。具体司法实务中,首先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存在涉案人员行为罪与非罪界限较为模糊的问题,审慎判断全案是否构成诈骗罪,避免对涉案技术人员造成“误伤”。其次,如果案件整体构成诈骗罪,则应准确定性技术人员的行为,审查其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相对较轻的罪名,力避误判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唯其如此,方能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因对其自身驾驶技术过于自信,在自身处于无法安全驾驶状态、机动车处于非正常状态下仍执意进行驾驶,或非正常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形成严重威胁,但未发生损害后果的行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定罪要件进行理论分析,不但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而且有利于刑法规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些矛盾,可以考虑对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立法上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3.
【目的】考查短期非致命性捕食胁迫对中华倒刺鲃(Spinibarbus sinensis)幼鱼行为特征的影响。【方法】将体质量为(5.42±0.23)g的中华倒刺鲃幼鱼随机分为捕食组和对照组,分别在有、无捕食胁迫存在情况下驯化25d,随后分别测定了两组实验鱼的活跃性、探索性、勇敢性、觅食行为以及偏好行为。【结果】相比对照组,捕食组表现出更高的活跃性和探索性,以及更低的勇敢性,且有关差异均具统计学意义(p0.05),而捕食组与对照组的觅食行为与偏好行为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结论】短期捕食胁迫使中华倒刺鲃的活跃性和探索性明显提高,提示中华倒刺鲃可能通过增加对捕食者的探索行为和维持较高的活跃性来应对短期捕食胁迫,这种较为积极的行为策略可能与此种鱼较强的运动能力有关。捕食胁迫未对中华倒刺鲃的觅食行为和偏好行为产生明显影响。在非致命性捕食胁迫下,中华倒刺鲃维持觅食以保障生长可能是为了确保低捕食强度下的长期生存。  相似文献   

14.
伪造货币罪是以真假货币为犯罪对象,通过对假币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对真币的侵害.通过对伪造货币罪行为客体的形式及内容深入分析,假币是直接行为客体,是间接行为客体.对其进行实行行为性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货币犯罪的实质,对于罪间界限认定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伪造货币罪是以真假货币为犯罪对象,通过对假币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对真币的侵害。通过对伪造货币罪行为客体的形式及内容深入分析,假币是直接行为客体,是间接行为客体。对其进行实行行为性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货币犯罪的实质,对于罪间界限认定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根据限制从属性原理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是何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以及具体犯罪经过如何。为了激活本罪适用并提升司法效率,《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适用前提仅限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实施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意思联络。此外,对于本罪的高发关联行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17.
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立法目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发生了改变,而虚报注册资本罪基本处于"法律虚置"状态。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在此背景下,讨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更有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行使财产权利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救济自己财产权利的行办,具体包括两种类型。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私力救济,这是基于对其构成特征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它不构成财产犯罪,具体原因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论述:一是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中重点论述其主观方面和客体两个构成要件;二是刑法的二元机能,即社会保障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当然,对于行使财产权利过程中的过当行为还须予以单独评价,并进行相应规制。  相似文献   

19.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理论的核心,也是行政法律基本制度付诸实施的现实前提 。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基本制度的操作 ,通过分析现有分类理论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基础,以实务操作为侧重点而得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吸收犯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然后用自己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应成立牵连犯,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刑法》第197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一个牵连关系和一个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犯。另外,将从重情节也理解为结合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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