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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认定为财产所有权的通说观点虽然面临着诸多新问题,但是主张对财产的占有也是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占有说存在更多的缺陷。完全可以在坚持所有权说的基础上对它面临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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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之指称意义,实际是对"什么是犯罪客体"或"犯罪客体是什么"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回答.而我国刑法学者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则形成了对犯罪客体自身涵义的不同界说.其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观点有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说与社会关系说、对象说、权利说、法益说.相较而言,法益说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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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还破坏和冲击了实际占有人的权利行使,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各种盗窃罪犯罪客体学说的分析,认为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行为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并展开了对“占有”的理解。在坚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观点下,认为秘密将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盗回,可以作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将自己已被依法没收、扣押而丧失占有的财物盗回则是侵犯了国家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成立盗窃罪。赃物也应根据其具体的性质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对于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平衡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合理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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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胜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4):164-168
作为一个系统,知识财产包含四个要素:财产主体、非财产主体、财产利用行为和财产客体。知识财产的内在结构,是以客体要素为中心,财产主体、非财产主体、财产利用行为和财产客体等要素的联系方式的总和。在现实中,知识财产的内在结构表现为各类别的客体信息在时空中和主体间的分布与流动。行为要素是知识财产内在结构的塑造者:知识财产的创造行为决定了客体信息的原始分布;知识财产的利用行为则直接影响到客体信息分布的变化及流动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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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诽谤犯罪的地域管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诽谤犯罪自从打上网络的特征之后,传统诽谤犯罪地域管辖连接点在网络诽谤独特的虚无空间中被突破。文章借鉴先进经验国家的立法、判例,基于对网络诽谤犯罪预备、实行和实行后三阶段具体分析,揭示了网络诽谤犯罪地与刑事地域管辖的联系,提出网络诽谤罪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确定标准是侵犯刑法法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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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树桥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28(1):54-5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依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两个条件来判断,其范围则依壁心和最后粉刷层来确定;共有部分强调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两个特点,其范围除了法律或合同的明确规定外,应以建筑物面积是否分摊为标准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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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富仁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7(4):31-35
人类给自己又创造了一个生存空间——虚拟空间。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就不可避免地进入到虚拟空间中,形成了虚拟社会。从而也就把利益纷争带到了虚拟社会,法律也只好随之介入这一虚拟社会,调整人们在这里的利益纠纷,从而维护虚拟社会秩序,以达到现实社会的稳定状态。由于法律的进入,在虚拟社会中形成了虚拟法律关系,也因此出现了虚拟法律关系的客体。由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虚拟法律关系区别于现实法律关系的唯一标志,因此就凸现了研究虚拟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意义;又由于虚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们在虚拟社会中利益纷争的焦点,所以,有必要专门研究虚拟法律关系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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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占有及其转移是非法获取数字货币行为构成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关键性因素.刑法理论对占有的研究主要从占有对象和占有形态两个方面展开.关于前者,数字货币属于刑法所规制之财物,符合占有的对象要求.关于后者,权利人能够对数字货币进行排他性的事实支配,并且该支配可以获得经验和规范的认可,符合占有的形态要求.数字货币的占有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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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传统预防犯罪模式久不见效。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发现在犯罪——被害的互动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消除或减少这些因素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以高发性的财产犯罪为例,案件很多时候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疏忽与过错造成。因此,树立被害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和行为习惯,有助于减少犯罪被害的诱发性和易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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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决定了对其构成要件的理解。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之一应该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所有权,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威胁。在此基础上,笔者就挪用公款罪争议较大的犯罪对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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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行为被界定为犯罪的前提,而法定刑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设置的,故而,社会危害性是法定刑设置的前提性依据。犯罪行为侵害犯罪客体,因而犯罪客体能够表现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进而决定了法定刑的轻重,成为法定刑设置的引领性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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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梓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4,4(4):21-2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对于其犯罪客体,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主流观点采用简单客体说,认为其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权利,并且两客体之间具有层次性,其对人们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权利的侵犯是通过被污染了的环境而起作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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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与人的健康权利密切相关,我国则以类罪形式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进行了集中立法规定。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既侵害了公众健康,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侵害了经由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公共卫生秩序。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卫生秩序,但同类客体并不等同于主要客体,各罪的主要客体应为公共卫生的核心即公众健康。我国刑事立法的国家本位立场决定着,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位置应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章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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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中认为,动物是可以作为物而存在的,就可以成为人所支配的客体。而野生动物因为有其生态等价值又不是传统上的物,因此对其应特殊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单一的所有权有不当之处.本文就此展开讨论,认为野生动物应作为“特殊的物”来对待,要实现物权形式多元化.达到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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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具有特定性与排他的支配可能性而能成为物权之客体,野生动物具有物权客体之属性有历史依据与法理依据。野生动物作为物权之客体异于一般物权之对象而应为区别之对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