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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噪声危害控制将进入规范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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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已于1999年12月由卫生部发布(卫法监1999第620号)。此《规范》的发布执行将使我国的职业噪声危害控制进入规范轨道,并将对我国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本规定适用于各工业企业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LAeq.885dB的企业,都应执行本规定。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井指定接收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2.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3.通过监测,企业应确定本企业内暴露于LAeq.8 ≥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4.对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通过对比,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力阈偏移(HSTS)。H31S定义为任一耳在300O、40O0和6000Hz上的平均听力改变达到或大于10 dB。对出现了HSTS的职工,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5.对职工暴露于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取工程措施来降低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注意噪声控制设备的经常性维修保养。 6.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企业应对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 7.企业对噪声暴露监测的记录和听力测试记录,应予保存。 本《规范》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1.本《规范》明确提出听力保护的启动级是85 dB(8小时等效声级) ;在《规定》中又明确提出对职工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90dB的生产场合,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来解决职业噪声危害问题。这种提法,我们认为是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本《规范》在鼓励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解决职业噪声危害的同时,强调护耳器的作用。 3.在有关工程措施的条款中,强调采取优先考虑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操作间以及室内的吸声降噪等措施来降低生产场所的噪声级。这些措施在许多场合下比较容易做到,而且效果明显。 4.本《规范》强调了听力保护实际效果应通过定期的听力评定来检验。同时,根据中国人耳的听觉特点,提出了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的概念和估算方法。 5.根据护耳器现场使用的实际声衰减值与实验室测出的值有差别这一实际情况,提出了在使用实验室或厂家标称的护耳器声衰减值数据时,应乘以适当的系数。 从以上的介绍可看出,本《规范》在着眼处理职业噪声危害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所采取的措施综合全面,可操作性强,规范,可与国际接轨。 此《规范》的颁布执行,将使我国职工的职业听力损失得到有效控制。这不仅保护了职工的听力和健康,改善了职工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节省了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职工们在有保护的环境下工作,身心愉快,也必将导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此同时,在执行此《规范》的过程中,必将带动相关产业:噪声监测仪器、听力测定设备、噪声控制设备以及护耳器等产业,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行业的高速发展。这些将产生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吴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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