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警示:进口化妆品要有全成分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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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10年6月17日起,强制性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进口化妆品作标签的全成分标注。据悉,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做好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全成分标注的检验准备工作。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相关规定,标签上所标示的成分不得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上的禁用物质,所标限用物质成分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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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进口化妆品 成分标注 《化妆品卫生规范》 检验检疫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 通用标签 贸易 禁用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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