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1932年民国教育部颁布的《化学命名原则》为中文化学名词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并对于“元素及化合物定名取字”提出“取字应以谐声为主,会意次之,不重象形”的定名总则。它确立的中文化学名词醇、醛、酮、醚、酯是意译名,这似乎与其音译为主的命名原则相悖。本文讨论了醇、醛、酮、醚、酯的各种历史译名,并分析了它们被《原则》采纳的原因。 相似文献
2.
1932年教育部颁布的《化学命名原则》为中文化学名词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对于基本杂环母核,制定了“两个从口旁之字”的音译名称作为简名。建国初期,许多化学家对口旁简名表示不满。他们提议,宜创制一些表意的汉字来指称杂环母体,再缀上杂原子的名称,作为杂环化合物的系统名称。同时期颁布的1950年、1953年和1960年《原则》,在杂环母核系统名称上,虽然都接受了这一意译的用字取向,但对于口旁简名并没有废除。1980年《原则》否弃了此前的意译杂环名称,重新确立了口旁音译名称,一直沿用至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杂环母核意译名称在建国前期提出并得到支持,最终废弃的原因。 相似文献
3.
1932年,当时的教育部颁布的《化学命名原则》为中文化学名词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其制定的许多名词一直沿用至今。《原则》对于"元素及化合物定名取字"提出"取字应以谐声为主,会意次之,不重象形"的定名总则,并据此拟定了大量全新的音译名称,如苯、萘、蒽、菲等。它所确立的三个名词烷、烯、炔却是旧有意译名,看似与其音译为主的命名原则相悖。本文讨论了烷、烯、炔的各种历史译名,对三者为何被《原则》采纳作出了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